這第二條線是合資辦廠,外銷+銷。
與本地一家國營服裝廠合資立公司。
中方以廠區廠房、現有生產設備、場地使用權作價。
港方以自有品牌、服裝設計技、海外外銷渠道資源合作,雙方依照持比例分配經營利潤。
但市里給出的合資廠,是一家規模能力偏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