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國安,爾為尊長,不思庇蔭親族,反設謀,誆侄出門,勾結娼樓,買良為娼。按律: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為娼優者,杖一百;知嫁賣者同罪。爾雖非娼優,然為嫁賣之人,知而鬻,與娼樓同科。
又律雲: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爾以親叔之尊,鬻侄為娼,尤可恨,罪加一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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