姜佑安卻提筆寫道:“民之逃,非樂流離,實有不得已。賦重役繁則逃,吏貪胥擾則逃,豪強兼并失其田則逃,水旱災荒無以為生則逃。
強令歸鄉,而田業已失,徭賦如故,歸而復逃,終無益也。故安輯之要,在不在。
輕其徭賦,墾荒者免賦三年,使民有業可守;許其就地附籍,不必強歸故土,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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