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禮》《法經》中,俱有明文規定,嚴擄掠本國平民為虜。
理論上這種行為被視為重罪,會到嚴懲。
但既然出現這樣的律令,就說明它經常發生。
若是和平年代還好些,一旦到了時期,既無監控,方也無暇使人四巡邏做安保工作,律令便了薄弱的口號,起不到毫約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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