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青橙剛答上,后面馬上有人提出疑問。
“那公司要是隨便找一個借口說他不符合錄用條件呢?那還不是一樣不用補償?”
蘇青橙揚揚眉,繼續,“不是那麼簡單的,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,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,用人單位就不能以‘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’為由解除勞合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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