勝訴了!
那位年輕的主審法,判《格》和韓琴共同賠償“逆流的魚”8萬元名譽損失費!
除了賠償金以外,雜志需要在《格》十月刊上刊登道歉公告……要不怎麼說年輕法思維活躍呢,道歉公告刊登的位置,指明了要和當初的“解約聲明”同版同頁,
防止《格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