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12章

第712章

我國婚姻法有規定,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婚前一方所有的權在婚後產生的收收益歸為夫妻共同財產;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,也歸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
當雙方離婚,其中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另一方所有權的增值收益,卻無權分割權本

簡單來說,沐益誠在婚前持有的沐氏1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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