厲南衍聞言,不由挑了挑眉,手接過那協議書,翻開。
上麵有三個條件。
第一條:但凡涉及兩個孩子的任何決定,都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,纔可以執行,如若違約,則視為主放棄孩子的養權。
第二條:男雙方,互不乾涉私生活,且不能做出對孩子不利的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