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主是個特別要強的人,甚至可以說過於要強了,不想讓人有一一毫的瞧不起,自覺自己不是一個斤斤計較在乎金錢的人,在乎的隻有尊嚴,所以離婚就隻是扯了個離婚證,
把兒子要到手,別的統統沒提,沒要孩子的養費,也沒要求分財產,離完婚回到婆家,收拾了自己的東西就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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